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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级服务秒办结,申请降级却总被‘踢皮球’。”近日向《法治日报》记者回忆起自己一波三折的手机号套餐降级过程,北京海淀某高校学生张倩直言“非常郁闷”。 今年9月初,张倩打算将原有每月59元的旧号码套餐变更为8元“保号套餐”,本以为“就是改一下的事”,却遭遇了种种拖延和推诿。 她首先尝试通过运营商官方App进行操作,但反复查找,只看到“套餐升级”的醒目入口,却找不到降级通道。 无奈之下,她选择拨打客服电话。经多次尝试、长时间排队后,终于接通了人工客服。没想到对方却表示“需上报处理,48小时内回电”,之后的几次沟通中,客服多次劝阻她降级,建议她“保留原套餐”或“选择其他性价比更高的套餐”。--> 为了这次降级,张倩反复接打电话,折腾了大半天,她不解道:“升级套餐和降级套餐明明都是消费者的权利,为什么后者这么难?” 张倩的经历并非孤例。记者调查发现,从手机通信、App会员到云存储等服务,都不同程度存在“升级易、降级难”现象,这让不少消费者头疼不已。 在北京朝阳工作的刘女士也有类似经历。她曾想将自己使用的视频平台会员从连续包年的高级套餐降为基础套餐,却频频受阻。 “App页面上‘升级’按钮永远鲜艳醒目,而‘降级’选项总要翻好几层才能找到,有的甚至藏在‘账户安全’这种完全不相干的分类下。”她告诉记者,当她终于找到入口尝试降级时,系统却提示“当前周期内不支持降级操作,请于到期前3日内再试”。 等到会员到期前3天,她再次操作,界面又弹出提示:“检测到您正在使用多项会员权益,降级后将无法继续使用,建议您保留当前套餐。”多次尝试未果后,她转而寻求在线客服帮助,却发现人工客服入口极其隐蔽,而智能客服反复推送预设话术,始终不转接人工。 刘女士说,后来,她直接在对话框里输入“想要了解更贵的超级VIP套餐”,不到一分钟,人工客服就回复询问“是否需要帮助”,但在她说自己要降级时,对方又用“基础版体验会大打折扣”“超级VIP限时优惠很划算”等理由再三劝说她放弃降级。 记者对10款主流消费、办公及娱乐类App进行实测,发现所有产品均支持用户一键升级会员或服务,付款后立即生效。但进行降级或退款时,没有一个App提供清晰便捷的自助操作入口,无一例外地要求用户主动联系客服处理。 而在实际与客服沟通的过程中,记者往往需要多次重复输入“降级”“退款”等关键词,才能触发相关服务选项。接通人工客服后,对方常以“您已享受的权益价值超过会员费”等话术“婉拒”退费申请,并反复劝说记者再考虑一下。 在西南政法大学数字法治政府研究院研究员郝志斌看来,这类“升级易、降级难”的行为至少侵犯了消费者三项核心权益:“升级键”醒目而“降级钮”隐蔽的设计,刻意隐瞒关键规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设置各类降级障碍,变相限制用户选择,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运营商利用不对等交易条件,使消费者无法获得公平待遇,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为何想要降级权限的消费者频频走入平台设计的“迷宫”?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叶刚认为,首要原因在于监管面临挑战。数字平台经济跨地域、跨行业,需多部门协同监管,存在职责交叉与协调成本高的问题,且针对“算法阻碍”“冷处理”等新型侵权手段,现有规则仍显滞后。 其次,平台逐利本性是直接动因。降级服务直接减少平台收入,因此平台有动力通过技术手段设置障碍,例如在算法优先级上将高收益的“升级”任务前置,而将“降级”等低收益需求置后,甚至通过复杂客服流程进行拖延。 再次,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导致维权困难。技术壁垒使得用户难以举证商家“故意阻碍”,加之诉讼仲裁耗时耗力,而单个争议金额通常较小,大多数消费者最终只能选择放弃。同时,消费者力量分散,难以形成有效的维权合力。 该如何治理?王叶刚建议,从立法、行业自律与维权支持三方面协同发力。细化数字服务平台服务变更标准,统一规定合同变更生效规则,例如要求套餐升级与降级均实行“即时生效”或均延至“次月生效”,杜绝差别对待。同时,应明确算法透明度要求,强制平台公开人工客服分配机制、后台变更流程等核心算法逻辑,推动服务规则走向公开化、透明化。 强化行业自律约束。可由行业协会牵头制定自律公约,明确禁止设置降级障碍,倡导“变更自由、生效一致”原则。建立电信及数字服务平台信用评价体系,将消费者评价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并将其与政府补贴、财税优惠等政策挂钩,对屡教不改、恶意侵权的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市场监管部门可设立“绿色通道”,优先处理套餐变更类投诉,简化处理流程。针对普遍存在的“降级难”问题,建议各级消费者协会加强社会监督,积极提起代表人诉讼,形成维权合力,扭转个体消费者维权弱势的局面。 郝志斌认为,短期内,应开展专项整治与格式条款清理。市场监管部门可联合相关部门、专家及律师,对通信、互联网领域中涉及合约期限、违约金、生效规则等格式条款进行集中评审,对违规企业及时查处。同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定期开展专项行动,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中期来看,须推动制度构建与执法强化。要不断完善通信消费相关法律法规与行业标准,明确套餐降级的办理路径、时限与运营商责任,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监管部门应切实履职,加大执法力度,建立高效、专门的投诉处理平台,确保消费者诉求得到及时响应。 长期而言,应培育诚信文化与提升维权意识。一方面引导企业树立诚信经营理念,使其认识到尊重消费者权益才是可持续发展之道;另一方面加强消费者教育,普及相关法律法规,提升公众的依法维权能力,推动形成科学消费、理性维权的社会氛围。 稿件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经纬 本报见习记者 丁 一 本报记者 文丽娟 本报实习生 张 茗 【编辑:叶攀】
中新网9月28日电 据“市说新语”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对外发布《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强餐饮服务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是人民群众餐饮食品消费的重要渠道,具有覆盖地域广、交易量大、所涉人群多等特点,必须压紧压实其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紧盯企业总部、分支机构、中央厨房、门店等各个参与主体,以及采购、加工制作、贮存、配送等各个重要环节,切实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在监管机制方面,《规定》明确,门店数量在10000家以上、1000—9999家、999家以下的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分别由省级、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明确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统筹职责,要求其根据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管理的门店数量变化情况,在每年1月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企业总部。 在责任分担机制方面,《规定》要求,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实行贯通式管理,建立总部每月调度、分支机构每周排查、门店每日管控的工作制度和机制。同时,强调“抓住关键少数”,夯实企业总部管理责任,对企业总部“管什么”“怎么管”予以明确,细化企业总部在考核评价、人员培训、“互联网+明厨亮灶”、标准化管理、食品采购、食品安全投诉处置等方面的责任义务。 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细化了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未按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以及企业总部转嫁自身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等违法情形的相应罚则,增强制度的刚性约束。--> 【编辑:刘阳禾】